中華民國的法律之爛,就是一堆爛立法委員
根本沒真的在社會做過事或是真的來當基層員工
先不講輕罰兩萬,罰得那麼輕
勞基法最噁心的地方是
勞基法中,不管那一條,不當開除,過勞死
受害者是勞方
政府處罰資方多少錢
這錢沒有半毛會落到勞方手上
勞基法中只有59條的職災補償,就是工作中受傷死亡才有賠償
其他勞方還要另外尋求民事訴訟賠償
我真的不是鼓吹社會主義,或是共產主義
資方本來就有權有勢,勞方被資方欺負了,勞基法的法院判決確定了
還要另外再走民事訴訟,勞方才有機會從資方那邊要到賠償
不是應該讓罰到資方痛到不敢亂做
例如廣達這次惡意考績丙等給孕婦或是開除孕婦,就重罰1億給孕婦?
現在是,罰兩萬,而且還是給政府...孕婦呢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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